喝酒不开车,开车不喝酒
提到“酒驾”
很多人都闻之色变
毕竟,酒后驾车存在安全隐患
驾驶人判断车距和速度
的能力变得迟缓
连方向盘都握不稳
酒驾不仅会影响到自己
还会对别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影响
长期以来
对于“酒驾”等交通违法行为
蜀黍们一直是严打严查
奈何总有人不听劝
把蜀黍的话当成耳旁风
这不.......就遭了吧
2019年8月19日,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川Lxxx95号二轮摩托车从夹江县华头镇方向往夹江县木城镇方向行驶。14时31分,该车行至夹江县木城镇桂香村5社路段处,张某某驾车越过道路中心线驶入对向车道,与对向驶来由代某某驾驶的川Lxxx71号二轮摩托车相撞。造成张某某、代某某受伤,川Lxxx71号二轮摩托车乘车人王某某摔倒,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。案发后,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,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:158.4mg/100ml。
张某某醉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川Lxxx95号二轮摩托车行至案发地点,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加装的顶棚脱落,张某某去扶脱落的顶棚使其驾车驶入左侧对向车道,因其醉酒后驾驶车辆遇对向驶来会车的川Lxxx71号二轮摩托车时没有采取措施,造成其所驾车辆与对向驶来由代某某驾驶的川Lxxx71号二轮摩托车相撞。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。
代某某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。
王某某未戴安全头盔的行为与此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。
张某某的行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“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,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,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,不得驾驶机动车。”、第五十一条“机动车行驶时,驾驶人、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,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。”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“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(一)禁止改装、加装外部照明、信号装置以及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装置;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,不得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广告或者播放广告。”、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“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三)拨打接听手持电话、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。”之规定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,认定:
张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;
代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;
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。
目前,已依法对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立案侦查,并移送审查起诉。
驾车不是儿戏 酒后别当司机
切勿因一时糊涂
心存侥幸 酒驾上路
酒驾猛于虎
一旦事故发生
对当事人造成的后果
将是永远无法弥补的!
来源:夹江交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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